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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風父要求每月給2.4萬扶養費!女兒:想給媽媽 法院1關鍵判免給

阿華要求女兒給付扶養費,法院判免給付。(示意圖/Pixabay)

▲阿華要求女兒給付扶養費,法院判免給付。(示意圖/Pixabay)

9年前,男子阿華(化名)因故與妻子離婚,近期又因腦中風無法工作,沒想到,他竟提告要求2名女兒每月給付1萬2千元扶養費給他,直到他死亡為止。對此,2名女兒表示,父親從小離家,希望能把錢留給母親。而台中地院則認為,阿華的財產應該足以應付數年花費,裁定駁回他的告訴。

據判決書指出,阿華與前妻生育2名女兒,9年前與前妻離婚後,又因腦中風無法工作,但因為他名下的田產均為共同持有,沒有其他親屬同意的話便無法變賣,他每月只能負擔醫療費、生活費在安置機構生活。

阿華認為2名女兒均已成年,有扶養他的義務,因此提告要求2名女兒每月給付1萬2千元扶養費給他,直到他死亡。對此女兒們強調,在她們懂事之前父親就已離家,爸爸也從未照顧、扶養他們,現在卻反過來索取扶養費,「比較想把錢留給母親」。

台中地院審理間發現,阿華名下有4筆不動產,依公告現值共計255萬4736元,市價可能更高,可用此田產來貸款或變現,雖然他聲稱「非其他共有人同意而無法變賣」,但對於「不能維持生活之構成要件」,他沒有盡到舉證責任,因此不採信他的主張。

法官也說,112年度台中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5472元,阿華的財產足以應付花費,並非不能維持生活。對於阿華聲請要求女兒給付扶養費顯然為無理由,最終裁定駁回,全案仍可抗告。

讓專業的正能量徵信社來告訴大家,就算小孩懂事以來沒有父親照顧呵護的印象,也不可沒滅掉有扶養的事實。之所以未能達成勝訴,就是因為沒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。

總使現在已經找不到名下不動產的其他持分人,這也是必須提出證據來佐證,才不會構成沒有盡到舉證責任義務。甚至連離家的原因都可以提出,當時的時空背景,有什麼不得已的苦衷都可以當作證據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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