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去的觀念,談「死」是很多人的忌諱,分財產、立遺囑更被認為是大忌,但隨著時代改變,愈來愈多人開始主動規畫身後事,有許多人會在生前規畫遺囑,甚至在臥病在床時請別人代筆遺囑,但預立遺囑一定具有法律效益嗎?律師呂秋遠提醒,預立遺囑要注意的10個超重要的細節!
邱瓈寬與恩師裴祥泉的遺囑事件
呂秋遠舉前一陣子演藝圈發生的時事說明:演藝圈知名製作人邱瓈寬,恩師裴祥泉9年前以73歲之齡病逝,留下一億多遺產,他在病榻前請公司員工三名做代筆遺囑,一個人寫,兩個人見證。
裴祥泉請人代筆遺囑表示,希望遺產分配方式為「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,剩下的分給楊胖30%,阿寬(邱瓈寬)30%,漢星公司員工20%,剩下的20%,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,還有平日善款也不要漏。」並補充「我孤家寡人,沒家庭,也沒什麼好留戀的,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」,強調要剝奪三個兄弟姊妹的繼承權。
對於此代筆遺囑,胞妹提告確認遺囑無效。一審認以遺囑欠缺3名適格見證人,代筆人也不適格,判邱瓈寬敗訴遺囑無效;二審、三審台灣高等法院逆轉認遺囑有效,最高法院駁回手足上訴。但法官認為剝奪繼承權無效,所以最後的結論是,邱瓈寬他們取得三分之二,兄弟姐妹取得特留分三分之一。
法院判決結果說明
為什麼法官會這樣判?原因出在「代筆遺囑」,必須要與遺囑沒有利害關係的三個人,由被繼承人口述遺囑內容,一個證人筆記,另外兩個負責見證跟簽名。在裴祥泉的遺囑裡,見證人是漢星公司員工,原本可以當證人,但是要命在於遺囑裡說,要給漢星公司員工20%,他們頓時就變成利害關係人,原本不能當證人,這也是一審認為遺囑無效的原因。
但是後來再進一步確認後,發現裴祥泉在寫遺囑時,就已經提醒這幾個人不可以當見證人,而這幾個員工當場同意不拿任何公司分到的遺產。所以二審與三審才會認為,既然見證人不是利害關係人,遺囑就有效了。
針對剝奪繼承權,二審法官認為遺囑有效,但是剝奪繼承權的部分沒有效力。原因是,裴祥泉雖然在遺囑說,「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」,應該有剝奪繼承權的意思,但是剝奪繼承權必須要是,繼承人曾經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,法官並不認為兄弟姐妹曾經對他有這樣的行為,頂多是感情不好而已,因此,法官認為,兄弟姐妹還是有繼承權,只是剩下特留分,是全部的三分之一。
預立遺囑要注意的10件事
1.遺囑一定要寫,這超級重要!可以自書、代筆、公證,但是一定要寫。
2.自己會寫字就自已手寫,只要記名年月日,親自簽名就有效。不想或不會寫就口述,請三個人來作證跟撰寫。不然就是請公證人幫忙,但還是要帶兩個證人去。
3.證人不可以是利害關係人,只要跟遺囑有關聯,例如有收到遺贈,或是可以繼承的人,都不能當證人,不然遺囑會無效。
4.要記得留特留分,小孩、配偶、爸媽是二分之一;兄弟姐妹跟祖父母是三分之一,算好才不會有爭執,不然就會像張榮發的遺產一樣,到現在還不能結束。
5.被繼承人還沒過世,拋棄繼承都是無效的。所以如果有人重男輕女,要女兒拋棄繼承,先給女兒一筆錢,那麼不妨笑著收下簽給他,反正事實上,就算女兒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。
6.剝奪繼承權可以在遺囑裡載明,一旦剝奪繼承權,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。
7.剝奪繼承權有很多原因,最常見的一種,就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,其他還有竄改遺囑、謀害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等等。
8.重大侮辱或虐待,要有相關敘述或證據,不能只是在遺囑上寫這幾個字。例如某人曾經怎麼對我,讓我覺得很羞辱,或是曾經有保護令核發之類的狀況。
9.長期跟父母沒見面,最高法院認為符合重大侮辱,所以不想見爸媽,卻想要拿爸媽的遺產,如果遺囑上有寫,原則上法官會認定這可以剝奪繼承權。
10.「天地萬物,朕賜給你,才是你的,朕不給,你不能搶。」我知道,很多人只是想要公平。不過不是自己賺的其實就沒有公平可言。我們沒緣份,這樣想就好。
正能量徵信社認為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案例,顯示了預立遺囑的複雜性以及需要注意的細節。對於普通人來說,可能會感到遺囑的撰寫相當艱難,但這也是保障自己與親人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。
在這個案例中,法院的判決確實突顯了遺囑撰寫的關鍵問題,特別是證人的選擇以及遺囑中的剝奪繼承權部分。這也提醒了人們在撰寫遺囑時需謹慎考慮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、可能的法律爭議,以及如何保障自己的遺產分配意願得到有效執行。
對於普通人而言,遺囑的撰寫可能是一個較為陌生的領域,但隨著資訊的普及和專業人士的協助,人們可以更好地了解這個過程,確保自己的財產在不在時都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適當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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